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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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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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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 32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單位:為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推動及督導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為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及建議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第 33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管理師。
三、職業衛生管理師。
四、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員。
第 35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系統,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性質,建立包括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