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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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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法警職務出缺,得依各機關
職務代理
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僱用非現職人員為
職務代理
人,並得由各機關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甄選:
一、體格條件: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
二、應試科目: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應試科目。
法警
職務代理
人,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