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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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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居民應享受之權利如左:
一、對於地方公用設備有使用之權利。
二、對於地方教育設施有享受之權利。
三、殘障者、
老人
及居民之無力生活者,對於地方之供養及醫療設備有享
受之權利。
四、孕婦於孕育期內無力生活者,對於地方之供養及醫療設備有享受之權
利。
五、其他依法應享受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