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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勳章遺失補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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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勳章如有遺失,得由受領人聲敘理由,函請原請授勳機關轉請
總統
府補發;但已停頒者,不再補發。
勳章證書如有遺失,得依前列手續轉請補發。
第 7 條
陸海空軍各種勳獎章及證書或執照之補發,比照本辦法辦理。
國防部核定補發之勳章,應列冊函送
總統
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