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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收益分配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分配之項目。
二、分配之時間。
三、給付之方式。
申購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二、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三、受益憑證之交付。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買回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四、受益憑證之換發。
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附表四)、給付方式。
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四、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一)召集事由。
(二)召集程序。
(三)決議方式。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0 條
追加募集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開放式基金按季更新之公開說明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基金運用狀況之事項:
一、投資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基金下列資料: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附表五)
(二)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股票之名稱、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六)
(三)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債券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七)
(四)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費率、保管費費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二、投資績效:
(一)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二)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三)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四)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報酬率公式詳附表八);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另應載明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三、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四、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淨資產價值報告書、投資明細表、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五、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附表九)
六、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七、其他應揭露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將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但追加募集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會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公開說明書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
前項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五條規定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公開說明書者,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