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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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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責任廠商應依回收物品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依下列三個等級,自行訂定回收級別,辦理回收,但主管機關得變更級別:
一、
第一級
:指物品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或主管機關命其應回收者。
二、第二級:指物品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之危害者。
三、第三級:指物品對民眾雖然不致造成健康危害,但其品質不符合規定者。
責任廠商執行物品回收作業之前,應檢具其回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第 10 條
各級回收情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
一、遇
第一級
回收之情況。
二、遇第二級及第三級回收之情況,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該物品確有危害民眾健康之虞,且回收深度達消費者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