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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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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三條或第四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所受理通報案件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級:
一、
第一級
:有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之緊急情形者。
二、第二級:前款以外情形者。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六條所定
第一級
通報案件,除依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外,各類案件應依前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