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立法委員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立法委員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法規類別:
憲法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二、憲法公布後,國民政府應依照憲法之規定,於三個月內制定並公布左列法律:
(一)關於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
(二)關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
(三)關於
立法委員
之選舉、罷免。
(四)關於監察委員之選舉、罷免。
(五)關於五院之組織。
四、依照本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首屆
立法委員
,與監察委員之選舉,應於各有關選舉法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之。
八、依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
立法委員
,及監察委員,在第四條規定期限屆滿,已選出各達總額三分之二時,得為合法之集會及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