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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偵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與逐級報告紀律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查捕逃犯、犯罪通報、專案彙編發行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普通刑案、無名屍體、道路交通事故以外之意外死亡或不明死因等案件處理之規劃及督導。
五、辦理查緝賭博相關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檢肅非法槍砲彈藥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管制。
七、竊盜業務、查贓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資料管理及運用事項。
八、選舉查賄制暴、蒐證工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保全、當舖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偵查犯罪事項。
偵查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統合、支援及偵查命案、非法槍械、強盜、搶奪、新興詐欺、性侵害、毒品、竊盜、擄人勒贖、恐嚇取財、檢肅黑道幫派犯罪等重大、特殊刑事案件。
二、防爆業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爆炸案件之支援、處理,爆裂物鑑定、蒐證與防爆裝備器材之規劃、研發及維護。
三、統合、支援及偵查重大、特殊詐欺、經濟犯罪刑事案件。
四、統合、支援及偵查重大、特殊資訊、網路犯罪刑事案件。
五、涉及跨境犯罪之重大、特殊刑事案件偵查及支援。
六、統合、支援與取締、偵查違反通訊傳播法令及相關犯罪案件。
七、協助處理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令之查緝。
八、其他各類特殊案件及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