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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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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
移民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5 條
警察人員、
移民
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人口販運情事,應即填寫人口販運被害人個案通報單,向當地治安機關通報。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以前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通報當地治安機關。
前二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 17 條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被害人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應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