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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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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九科辦事。
三、骨科部,分四科辦事。
四、婦女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五、兒童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六、復健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七、放射線部,分七科辦事。
八、精神部,分三科辦事。
九、急診部,分四科辦事。
十、眼科部,分四科辦事。
十一、耳鼻喉頭頸部,分三科辦事。
十二、放射腫瘤部,分二科辦事。
十三、病理檢驗部,分四科辦事。
十四、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五、麻醉部,分四科辦事。
十六、口腔醫學部,分四科辦事。
十七、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十八、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九、護理部。
二十、教學研究部,分三科、一組辦事。
二十一、醫務企管部,分五組辦事。
二十二、健康管理中心,分二科辦事。
二十三、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
二十四、癌症防治中心,分二科辦事。
二十五、品質管理中心,分二科一組辦事。
二十六、核醫科。
二十七、
皮膚
科。
二十八、傳統醫學科。
二十九、職業醫學科。
三 十、感染管制室。
三十一、營養室,分二組辦事。
三十二、社會工作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三、職業安全衛生室。
三十四、工務室,分四組辦事。
三十五、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六、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七、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八、政風室,分二組辦事。
三十九、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四 十、資訊室,分四組辦事。
第 31 條
皮膚
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皮膚
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
皮膚
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
皮膚
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
皮膚
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