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重大開發利用行為,其種類及規模如左:
一、開發建築:於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興建水庫:堰壩高度在十五公尺以上或蓄水容量在五百萬立方公尺以
上者。
三、興建道路 (含道路拓寬) :其開發總工程費用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或總長度在五公里以上,或挖埴土石方在
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者。
四、探礦或採礦:其開發總工程費用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申請核定礦
業用地面積 (含所需區外道路設施面積) 在二公頃以上
,或在河床探採,沿河身計其長度在一公里以上者。
五、採取或堆積土、石 (含營建廢棄士棄土場) :其開發總工程費用在新
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其
面積在五公頃以上,或
在河床採取或堆積,沿
河身計其長度在五百公
尺以上,或堆積土石方
在五萬立方公尺以上者

六、經營遊憩用地 (含高爾夫球場) :其開發總工程費用在新臺幣一億元
以上,或其面積在十公頃以上或挖
填土方在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者。
七、設置填墓:其開發利用面積在五公頃以上者。
八、處理廢棄物:其開發總工程費用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廢棄物掩埋
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
九、其他開挖整地: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山坡地保育主管機關
或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對山坡地環境有重大影
響者。
前項重大開發利用行為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者,其規模核減為
二分之一。
省 (市) 、縣 (市) 政府得視轄區環境特性或需要,擬訂較前二項嚴格之
規模標準,報請中央山坡地保育主管機關會商環境保護及相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後核定之。
於同一場所申請開發行為之規模,與該場所其他開發行為規模所累計之總
量,若已達前三項規模標準時,應依本準則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第一項重大開發利用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規範,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
機關定之。
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
境影響評估程序,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編製環境說明書。
前項環境說明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關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其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銀影響對策摘要表。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說明書,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說明書後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
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開發單位應參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團體
、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所提劾見,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以下簡稱
評估書) 初稿,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評估書初稿,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主要與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
七、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
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九、替代方案。
十、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十一、對有關機關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二、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三、結論與建議。
十四、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五、預防及其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銀影響對策摘要表。
十六、參考文獻。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說明書或評估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認可前,不得為
發行為之許可。
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之開發單位同時實施開發行為者,得合併進行環境
影響評估。
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並由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追蹤考垓環境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
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命開發、管理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管理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
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說明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調查報告書,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
發單位提出因應對策,於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開發單位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承諾事項及說明書、評估報告書或
調查報告書或調查報告書內容執行,且違反相關法規者,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依該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