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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土石採取 (含堆積土石) 或探礦、採礦,如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
水,應進行其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
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 用地下水。
開發單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影響之結果,其影響程度、範圍及對象
可量化者,應附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並於該圖件上標明其分布及數量。
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
、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
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