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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美關於駐華美軍由行動所引起之賠償問題之換文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美國大使館茲向外交部致意,並提及部方本年五月八日條三六第○
九四一○號來略,其中概述某種建議,關於駐華美軍之行動而引起
之調查及其對美國政府要求之賠償。該略係對魏德邁中將一九四六
年二月二十八日呈蔣主席之第八八五–一九號備忘錄之答覆。
查魏德邁將軍之建議,顯係參照彼時情形所提出者。查位於華西之
各軍事基地業已遷讓,但有若干賠償之要求,尚未解決,或尚未予
以其他之處理。各該要求賠償人所居之中國各地,已漸非美國軍隊
所能進入,對於意外事件所提要求之調查及償付,已不能隨時獲得
便利。駐華之美國軍事人員已大為減少,究有何種美軍留華,亦未
決定。
查一九四六年二月初旬之情形與目前之情形大不相同,彼時懸而未
決之賠償之要求,現已予以解決或其他之處理。各種據報事件及意
外,業已予以調查。由於美軍自遼遠之區域撤退,將來倘或有事件
發生而由各該區域具報,殆不可能。又目前事件所引起之要求,現
依照國會法案,通稱為外國賠償要求法案及陸海軍有關章程之規定
,予以辦理。所有現時提出賠償之要求為數尚少,所牽涉之錢數亦
較小。又過去數月間關于賠償要求情形之影響,已因美國海軍各單
位、陸軍顧問團、海軍顧問團測量局、以及美國公墓登記服務處、
及空軍司令部之繼續留華而較為安定。在各組織內,現有充分人員
足可適應其發展辦理新賠償之要求。
基此原因,魏德邁將軍建議之根據,似已不復存在。部方本年五月
八日來略所述關於賠償要求之分類,在現狀下似不應予以適用。對
於中國政府擬擔負調查及處理此項賠償案件之提議,實為感荷;惟
鑒於情形之變化,應建議重新予以考慮。
茲復擬議一可供選擇之辦法,即凡在外國賠償要求法案及同樣有關
國會法案向美國之要求,應由美國陸海空軍當局辦理,其辦法一如
現依陸海軍章程所辦理者。除以下所討論之分類外,茲擬使各該機
關所付賠償以美國款項支付。該例外之分類如下:
甲 派在海軍顧問團測量局或陸軍顧問團 (包括空軍) 工作人員,
其薪金由中國款項支付者,其私人或代其私人為賠償之要求,
係根據其在僱用期間發生疾病、受傷或意外事件而提出者。
乙 凡代不屬於前甲段範圍以內之任何商號或公司或人員為身體或
財產之傷害而要求之賠償,其求係根據因海軍顧問團測量局或
陸軍顧問團之行動而發生之意外事件所提出者。
關於上述兩種要求 (甲及乙段) ,茲建議凡由美國陸海空軍機
關付給要求人之案件,其賠償以南京之週轉金或其他中華民國
款項支付之。此種款項須由中國政府使其能專為此項用途而使
用。
此項建議,自係對由於購辦或任何其他合約以外之要求有關,
且係普通限於本文第五段所述者。
館方茲擬請賜知部方對本文所列各項之意見,倘中國政府同意
此項原則,並建議所有管理之詳細事項,將由國防部予以同意
,並與陸軍顧問團團長及海軍顧問團測量局之最高級官員或其
授權之代表商定之。合即略達,即希查照為荷。
一四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海軍顧問團測量局或陸軍顧問團之行動所引起之意外事件,為加於
其身體或財產之傷害,由其自行或代其提出之賠償要求。
關於上列兩類賠償要求:由美國陸海空軍機關判與賠償要求人之賠
款,即由「南京週轉金」或其他經中國政府指定專為此項用途而使
用之中華民國款項支付之。
又上開建議,係指對非由於購辦或其他合約而發生之要求,並通常
限於前引各項法案所述賠償要求之種類而言。
大使館並建議,如中國政府能同意上列各原則,其實施細則即由國
防部與陸軍顧問團團長及海軍顧問團測量局最高長官或其授權之代
表,共同商定之。
查大使館上述來略所建議之各原則,中國政府可予同意。外交部除
函請國防部依照此項原則即與美國陸軍顧問團團長及海軍顧問團測
量局最高長官或其授權之代表共同商訂實施細則外,特此略復查照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三月十八日於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