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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聽力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領有聽力師證書,且未有聽力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聽
力師執業登記
聽力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聽力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執業所在地聽力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聽力師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文
件:
一、領得聽力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更
新日期。
聽力師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
課程積分達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聽力師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領得聽力師證書未逾五年,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
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聽力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
更新日期者,以該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
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但依第
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執業登記
滿第六年之翌日。
聽力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
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