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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保險要保人如下,且應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一、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負責人。
二、前款以外之家畜飼養者。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應填具要保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第三項規定之保險人投保: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要保人為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者,免附。
二、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或飼養頭數佐證文件(以下簡稱佐證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稱佐證文件,指要保人向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請之個人飼養資料。
本保險之保險人如下:
一、投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乳牛死亡保險者,向飼養家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之基層農會投保,轄區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者,向相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基層農會投保。但要保人為農會會員者,得向所屬農會投保。
二、投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豬隻運輸死亡保險者,向全國任一辦理本保險之基層農會投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與保險人作定值約定之要保,並簽訂保險契約,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前項定值約定為保險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計算理賠。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被保險家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保險契約所載畜牧場或飼養場(戶)以外之場所。
二、人、畜加害、未依規定使用藥物或施打疫苗致死。
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