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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農業產銷班之籌設,得由發起人依產業別檢具設立申請書、成員名冊及籌
備會議紀錄,向所隸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申請籌設,
受理申請之各該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應於三十日內初審
並檢附初審意見表函送所屬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登記。
畜牧類產銷班基於產銷調節輔導之需要,得由各縣 (市) 政府或畜產相關
產業團體以所轄鄉 (鎮、市、區) 為組班區域,並依產業別予以組班。
農民就同一產業別僅能選擇一個產銷班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