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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附檔:
附表志願役現役軍人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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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俸級晉支、換敘規定如下:
一、俸級年資屆滿一年者,於屆滿一年之次月一日晉支一級,以晉至本階最高俸級為止。但
留職停薪
期間,不計入俸級年資之計算。
二、晉任上階時,其原階俸級年資屆滿一年者,先按原階俸級辦理晉支,再按晉支之俸點換敘上階相當俸點之俸級;其原階俸級年資未滿一年者,先按原支俸點換敘相當俸點之俸級,至原階未滿一年之俸級年資與新階俸級年資合併,於屆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辦理晉支。但晉任上階換敘時,不低於其原支俸點之俸級。
第 12 條
現役軍人經停役者,停發待遇。其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回役者,自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但回役之日追溯停役起算日期者,補發停役期間之本俸(薪額)。
現役軍官、士官經免官者,停發待遇。其免官原因消滅,經核定復官者,自復官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
現役軍人經核定
留職停薪
者,其
留職停薪
期間,停發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