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
,並應防止少年觀看或閱覽有關暴力、猥褻之錄影帶或書刊。
發現有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足以影響少年身心健康之
情事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警察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接獲通知後,應迅即處理,並通知主管機關
;處理遭遇困難時,應即交由主管機關處理,並予必要之協助。
少年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者,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應將少年安置
於適當場所,派員觀察輔導二週至一個月,若發現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三條之情形時,應即移送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
少年法庭調查後,認前項少年不宜責付其法定代理人者,得命責付主管機
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將少年安置於專門機構,施
予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之輔導教育。
受安置之少年患有性病者,應強制治療,其費用必要時得責付其扶養義務
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