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
鑒於兩國間及與其他友邦國家間之農產品貿易,應循不排斥美利堅合眾國
對此項產品之通常交易,以及不過份擾亂農產品之世界市價或與各友邦間
商業貿易之正常型態之方式下,予以擴展;
鑒於以新台幣購買美利堅合眾國境內所產剩餘農產品之辦法有助於達到此
項擴展貿易之目的;
鑒於由此項購買所獲新台幣之使用方式對兩國均有裨益;
願就依據農產貿易推進協助法案及其修正法案 (以下簡稱該法案) 第一章
以剩餘農產品售與中華民國政府一事之下列諒解,並就雙方政府為擴展此
項產品貿易而各別或共同採取之措施,予以規定;
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出售農產品換取新台幣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諾將根據該法案認定為剩餘之下列農產品資
助售予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定之購買人換取新台幣;但仍須由美利
堅合眾國簽發購買授權書,並由中華民國政府接受之。該項農產
品數量如下:
品名 出口市價
(以百萬美元為單位)
小麥 七‧六
食油 (豆油及 (或) 棉子油) ○‧七
煙葉 二‧六
乳製品 一‧○
海運費 (估計數) 一‧五

總計 一三‧四
購買授權書將於本協定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簽發之。該項購買授權
書應載明有關產品之出售及交貨情形,此項出售所獲新台幣之繳
存時間及狀況,暨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條 新台幣之用途
(一) 雙方政府同意,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根據本協定出售剩餘農產品
而獲得之新台幣,應由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依照下列用途及數額
使用,其使用方式及優先次序由美國政府決定之:
(甲) 以七、○○○、○○○美元等值之新台幣,經兩國政府雙方
同意後,依照該法案第一○四節 (c) 項採購軍事裝備、材
料、設備及勞務。
(乙) 以二、四○○、○○○美元等值之新台幣,依照該法案第一
○四節 (f)、(h)、(i)、(j)、(k)、(l)、(m)、(n) 及 (o)
等項或任何此類項目之規定,用於美國政府之各項開支;包
括不超過二五○、○○○美元等值之新台幣,依照第一○四
節 (j) 項之規定,用於提供各種協助者在內。依照 (k)、
(l)、(m)、(n) 及 (o) 各項規定之使用,須經美利堅合
眾國國會之立法行為。
(丙) 以三百萬美元等值之新台幣,由華盛頓進出口銀行依照該法
案第一○四節 (e) 項之規定,用於貸款,並用於該銀行在
中華民國因此引起之行政費用,但其數額不得超過本協定下
收入貨幣之百分之二十五。
關於本款,雙方了解:
(1) 此項依照該法案第一○四節 (e) 項規定之貸款應貸予美
國商行及其在中華民國之分支行、附屬行號暨聯號,為其
在中華民國推進業務及擴展貿易之用,並貸予美國商行暨
中國商行,用以成立各項設施,俾助益美國農產品之利用
及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增拓其消費及市場。
(2) 此項貸款應得華盛頓進出口銀行與中華民國政府之代表–
台灣銀行一雙方之同意。中華民國政府方面,由台灣銀行
董事長,或其指定人員代表之。華盛頓進出口銀行方面,
由該行董事長,或其指定人員代表之。
(3) 進出口銀行於接獲其擬予考慮之申請時,應將申請者之名
稱,所提事業之性質,貸款之數額,貸款之一般用途通知
台灣銀行。
(4) 進出口銀行擬核准集一申請時,應通知台灣銀行,並表明
對所提貸款擬定之利率及償還期限。其利率應與中華民國
境內類似貸款之利率相當,其償還期限應與資助之目的相
符。
(5) 台灣銀行於接獲進出口銀行擬核准某一申請之通知後,應
於六十日內表明其對於所提貸款是否同意。進出口銀行除
非在六十日之期限內接獲台灣銀行此項通知外,即認為台
灣銀行對於此項貸款並無異議。進出口銀行核准或拒絕此
項貸款時,應通知台灣銀行。
(6) 依照該法案第一○四節 (e) 項之規定撥供貸款之新台幣
,如因擬貸各款未得華盛頓進出口銀行之核准,或未得華
盛頓進出口銀行與台灣銀行雙方之同意,以致未能於本協
定簽訂後三年內貸出,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得將該項新台幣
使用於上述法案第一○四節所許可之任何目的。
(丁) 以不超過一、○○○、○○○美元等值之新台幣,依照該法
案第一○四節 (g) 項之規定,貸予中華民國政府,用以資
助經雙方同意之各項促進經濟開發方案,包括前此未經中華
民國政府列入計劃之各項方案在內。該項貸款之條件及其他
條款,將由雙方政府另訂補充貸款協定予以規定。該項撥供
貸予中華民國政府之新台幣,倘因雙方政府在本協定簽訂後
三年內未能就其貸款之使用商獲協議致未貸出時,美利堅合
眾國政府得將該項新台幣使用於該法案第一○四節所許可之
任何目的。
(二)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根據本協定出售剩餘農產品所獲得之新台幣
總額,倘少於一三、四○○、○○○美元等值之數額時,則撥
供該法案第一○四節 (c) 項及 (g) 項之開支數額,將分別
減少該項差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及百分之十二。倘所獲新台幣總
額超過一三、四○○、○○○美元等值之數額時,則此項超額
之百分之五十二,將撥供第一○四節 (c) 項共同防衛目的之
用,百分之二十三,將撥供第一○四節 (e) 項貸款之用,百
分之七將撥供第一○四節 (g) 項貸款之用,百分之十八得由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決定用於該法案第一○四節所許可之任何用
途。
第三條 新台幣之繳存
凡為償付產品價款以及海運費中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資助部份 (因
須使用美籍船舶而引起之運費超額除外) 而繳存美利堅合眾國政
府賬戶之新台幣,應依購買授權書之規定,按照美國銀行或美利
堅合眾國政府支付美金當日適用於一般輸入交易 (依優惠匯率之
輸入不在其列) 之美金匯率計算之。
第四條 一般之承諾
(一)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對根據本協定之規定所
購買之剩餘農產品,防止其轉售或轉運他國,以及使用於非國
內之用途 (除非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明白認可此項轉售轉運或使
用) ,並保證此項產品之購買,不致使與美國不友好之國家取
得同樣或類似產品之可能性因之增加。
(二) 雙方政府同意採取合理之預防措施,以保證根據本協定所為之
剩餘農產品交易,不致過份擾亂農產品之世界市價,排斥美利
堅合眾國此項農產品之通常交易,或擾亂與各友邦間商業貿易
之正常型態。
(三) 雙方政府於實施本協定時,應設法保證使私人貿易商得作有效
經營之商業環境,並盡力發展及擴充農產品在市場上之繼續需
要。
(四) 中國政府同意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提出要求時,供給有關本計
劃進度之資料,尤其有關產品到達情形及到達之狀態暨維持通
常交易之各種措施之資科,並供給有關同樣及類似產品輸出情
形之資料。
第五條 磋商
雙方政府將徇對方之要求,就有關本協定之實施或有關根據本協
定所作業務措施之任何事項舉行磋商。
第六條 生效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經雙方合法授權代表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用中文及英文各繕二份。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九日即公曆一九五九年六月九日訂於台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黃少谷 (簽字)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
莊萊德 (簽字)

換 文
(壹)
(一) 中國外交部部長黃少谷致美國駐華大使莊萊德照會
外 (48) 美一字第八七八五號
逕啟者:關於
貴我兩國政府代表於本日所簽訂之農產品協定,以及依照此項協定,美利
堅合眾國政府承允資助將價值一千三百四十萬美元之農產品售交中華民國
一事,本部長茲特奉告如下:
本國政府為表示與美國政府一致認為上述農產品之售交不應過度擾亂農產
品之世界市價,不應排斥美國對此項產品之通常交易,或損害各友邦間之
貿易關係起見,茲特聲明:本國政府將禁止在一九五九年度內將輸入之煙
葉予以輸出;並將限制在同一時期內土產煙葉之輸出總值不得超過二五○
、○○○美元。關於此節,本國政府茲並同意,在同一年度內,於依照上
述農產品協定之條款所購得之煙葉約三百萬磅以外,將另以自備外匯由美
國輸入煙葉一百萬磅。本國政府復同意在同一時間內,以自備外匯由美國
輸入價值二五○、○○○美元之成牌全脂及加料奶粉。
相應照請
貴大使查照,並惠就上述了解予以證實為荷。
本部長順向
閣下重表最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堅合眾國駐中華民國大使莊萊德閣下
黃少谷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九日於台北

(二) 美國駐華大使莊萊德復中國外交部部長黃少谷照會

第二十六號
逕覆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外 (48) 美一字第八七八五號照會內開:
「關於
貴我兩國政府代表於本月所簽訂之農產品協定,以及依照此項協定,美利
堅合眾國政府承允資助將價值一千三百四十萬美元之農產品售交中華民國
一事,本部長茲特奉告如下:
本國政府為表示與美國政府一致認為上述農產品之售交不應過度擾亂農產
品之世界市價,不應排斥美國對此項產品之通常交易,或損害各友邦間之
貿易關係起見,茲特聲明:本國政府將禁止在一九五九年度內將輸入之煙
葉予以輸出;並將限制在同一時期內土產煙葉之輸出總值不得超過二五○
、○○○美元。關於此節,本國政府茲並同意,在同一年度內,於依照上
述農產品協定之條款所購得之煙葉約三百萬磅以外,將另以自備外匯由美
國輸入煙葉一百萬磅。本國政府復同意在同一時間內,以自備外匯由美國
輸入價值二五○、○○○美元之成牌全脂及加料奶粉。
相應照請
貴大使查照,並惠就上述了解予以證實為荷。」等由。
本大使茲特奉告,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對上開了解表示同意。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最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黃少谷閣下
莊萊德 (簽字)
公曆一九五九年六月九日於台北

換文 (貳)
(一) 美國駐華大使莊萊德致中國外交部長黃少谷照會

第二十七號 (外交部譯文)
逕啟者:關於中美兩國政府本日在台北簽訂之農產品協定事,本大使茲特
奉告
閣下:美國政府了解,除在下述規定外,中華民國政府將採取各項措施,
以保證由美國政府供給之小麥,其撥供消費不致過速,俾在一九五九年終
得有約兩個月之儲存,但如因運輸而發生損失時,則該項損失,得以儲存
小麥補足之。
相應照請
貴部長查照,並惠就上述了解予以證實為荷。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最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黃少谷閣下
莊萊德 (簽字)

公曆一九五九年六月九日於台北
(二) 中國外交部長黃少谷致美國駐華大使莊萊德照會

外 (48) 美一字第八八一二號
逕覆者:接准
貴大使本日第二十七號照會內開:
「關於中美兩國政府本日在台北簽訂之農產品協定事,本大使茲特奉告
閣下:美國政府了解,除在下述規定外,中華民國政府將採取各項措施,
以保證由美國政府供給之小麥,其撥供消費不致過速,俾在一九五九年終
得有約兩個月之儲存,但如因運輸而發生損失時,則該項損失,得以儲存
小麥補足之。
相應照請
貴部長查照,並惠就上述了解予以證實為荷。」等由。
本部長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證實,上開各節亦即中國政府之了解。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最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堅合眾國駐中華民國大使莊萊德閣下
黃少谷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九日於台北

換文 (參)
(一) 美國駐華大使莊萊德致中國外交部長黃少谷照會

第二十八號 (外交部譯文)
逕啟者:關於
貴我兩國政府本日在台北簽訂之農產品協定事,茲證實本大使館與中國政
府官員間所獲致之了解如下:
依照農產品協定第二條第一項 (丁) 款之規定,用以資助各協議方案之新
台幣,將憑美國駐華安全分署所定文件之提出而預付或歸還中國政府。中
國政府應設立,或促使設立,適當賬冊及紀錄,俾可將依照農產品協定第
二條第一項 (丁) 款之規定而資助之各協議方案下之貨品及勞務,予以登
記,並將各方案下貨品及勞務之使用情形,以及各方案之進度 (包括其成
本在內) ,分別予以載明。關於每一方案之賬冊及紀錄應保存至該方案完
成之日,或至美國駐華安全分署為該方案作末次撥款後屆後三年之日為止
,該項期限以較後者為準。兩國政府有權於任何合理時間,查閱該項賬冊
、紀錄,以及有關各協議方案交易之其他文書、函件、備忘錄、及其他紀
錄。中國政府應使美國駐華安全分署得以考察並查核各協議方案及各方案
下貨品及勞務之使用情形,並應按美國駐華安全分署之合理請求,向該署
提供有關上述事項暨其有關開支之資料。中華民國政府應給予或設法給予
一切合理機會,使美國政府授權之人員,得赴中國任何地區考察與各種協
議方案有關事宜。
倘美國駐華安全分署認為依照農產品協定第二條第一項 (丁) 款為協議方
案所支付之任何一筆支出款項,不為中國政府提供之文件所支持,或未按
照本協定之條款或中美兩國政府間任何可以適用之協議或安排辦理,或與
美國政府任何可以適用之法律規章有所牴觸時,則中國政府如經美國駐華
安全分署之請求,應以當地貨幣付給該分署,其數額以不超過此項支出款
額為度。倘中國政府依照上文付給美國駐華安全分署之款,係根據某一筆
支出款項,而該一筆支出款項業經列入貸款協定項下預付款時,則預付款
總數,應照該一筆支付款項數予以減列。
美國駐華安全分署應僅依照美國政府可以適用之法律規章而為協議方案支
用款項。倘美國駐華安全分署認為繼續付款不能達致農產品協定第二條第
一項 (丁) 款之目的時,得拒絕為任何協議方案繼續付款。
相應照請
查照,並惠予證實本照會之內容亦即中國政府之了解。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最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黃少谷閣下
莊萊德 (簽字)
公曆一九五九年六月九日於台北

(二) 中國外交部長黃少谷復美國駐華大使莊萊德照會

外 (48) 美一字第八八一三號
逕覆者:接准
貴大使本日第二十八號照會內開:
「關於
貴我兩國政府本日在台北簽訂之農產品協定事,茲證實本大使館與中國政
府官員間所獲致之了解如下:
依照農產品協定第二條第一項 (丁) 款之規定,用以資助各協議方案之新
台幣,將憑美國駐華安全分署所定文件之提出而預付或歸還中國政府。中
國政府應設立,或促使設立,適當賬冊及紀錄,俾可將依照農產品協定第
二條第一項 (丁) 款之規定而資助之各協議方案下之貨品及勞務,予以登
記,並將各方案下貨品及勞務之使用情形,以及各方案之進度 (包括其成
本在內) ,分別予以載明。關於每一方案之賬冊及紀錄應保存至該方案完
成之日,或至美國駐華安全分署為該方案作末次撥款後屆滿三年之日為止
,該項期限以較後者為準。兩國政府有權於任何合理時期,查閱該項賬冊
、紀錄,以及有關各協議方案交易之其他文書、函件、備忘錄、及其他紀
錄。中國政府應使美國駐華安全分署得以考察並查核各協議方案及各方案
下貨品及勞務之使用情形,並應按美國駐華安全分署之合理請求,向該署
提供有關上述事項暨其有關開支之資料。中華民國政府應給予或設法給予
一切合理機會,使美國政府授權之人員,得赴中國任何地區考察與各種協
議方案有關事宜。
倘美國駐華安全分署認為依照農產品協定第二條第一項 (丁) 款為協議方
案所支付之任何一筆支出款項,不為中國政府提供之文件所支持,或未按
照本協定之條款或中美兩國政府間任何可以適用之協議或安排辦理,或與
美國政府任何可以適用之法律規章有所牴觸時,則中國政府如經美國駐華
安全分署之請求,應以當地貨幣付給該分署,其數額以不超過此項支出款
額為度。倘中國政府依照上文付給美國駐華安全分署之款,係根據某一筆
支出款項,而該一筆支出款項業經列入貸款協定項下預付款時,則預付款
總數,應照該一筆支付款項數予以減列。
美國駐華安全分署應僅依照美國政府可以適用之法律規章而為協議方案支
用款項。倘美國駐華安全分署認為繼續付款不能達致農產品協定第二條第
一項 (丁) 款之目的時,得拒絕為任何協議方案繼續付款。
相應照請
查照,並惠予證實本照會之內容亦即中國政府之了解。」等由。
本部長茲謹證實
貴大使來照所述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了解,亦即中華民國政府之了解。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最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堅合眾國駐中華民國大使莊萊德閣下
黃少谷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九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