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加強
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並促進資訊通信技術合作,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協定宗旨
雙方皆認知資訊通信技術之運用能力對提高政府效率,增進人民
競爭力,乃至達成國家永續發展之重要性。於此一共同認知下,
雙方將於資訊通信技術此一領域共同合作,中華民國(臺灣)政
府將運用其先進資訊通信技術協助聖克里斯多福政府提升國家數
位化程度,建立資訊化社會。
第二條 協定內容
本協定在建立雙方於資訊通信技術領域合作之基礎架構,以達成
協定宗旨所述之目標。同時就合作範圍、合作關係之制度面向、
先期計畫之內容、未來合作架構以及統理各項計畫之一般條款等
進行界定。
第三條 合作範圍
雙方於資訊通信技術合作之範圍包括:
一、政府電子化與治理電子化:此乃主要優先項目。考量聖克里
斯多福政府之需求,規劃及推動各項公部門之資訊通信合作
計畫,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協助制訂配套法令。
二、產業電子化與電子商務:於推動前項公部門資訊通信合作之
過程中,配合聖克里斯多福政府之既定產業經濟發展政策,
協助當地私部門推動產業電子化,發展電子商務。
三、數位能力建構與教育訓練:配合前述二項範圍進行相關之資
訊教育訓練,提升人力素質,充實技術人才庫。
第四條 先期計畫
雙方之合作自下列先期計畫開始進行:
一、計畫內容
(一)資訊通信技術中心(以下簡稱 ICT 中心)建置:於聖克
里斯多福境內設立一 ICT 中心,並完成該中心硬體設備
及軟體制度之規劃建置。
(二)聖克里斯多福政府入口網站建置及強化。
(三)聖克里斯多福政府網路基礎服務(包括 DNS、e-mail 及
目錄服務)規劃建置。
(四)聖克里斯多福政府部會內部應用系統開發及導入:由中華
民國(臺灣)政府開發提供應用系統軟體,並協助系統導
入。
(五)人力資源培訓:根據前述四項計畫內容提供必需之教育訓
練。
惟上述先期計畫內容得視實際推展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彈性
調整。
二、執行單位
先期計畫由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委任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
展基金會負責執行,並由中華民國(臺灣)駐聖克里斯多福
大使館負責監督。聖克里斯多福政府須指定配合執行之部會
,以利該計畫各項工作之推動。
第五條 未來計畫
一、除本協定中所明訂之先期計畫,雙方將透過不定期、不同層
級對話之方式逐步商議未來可能合作之計畫。
二、為履行本協定未來計畫所需而訂定之後續協定,應詳列計畫
要件及雙方義務,以換文方式為之,並適用本協定各項權利
義務規範。
第六條 雙方義務
一、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一)派遣長短期資訊通信技術專家及技術人員(以下統稱協定
計畫人員)赴聖克里斯多福服務以執行本協定所訂之目標
。
(二)負擔協定計畫人員往返中華民國(臺灣)與聖克里斯多福
間之國際旅行費用。
(三)負擔協定計畫人員於聖克里斯多福服務期間之薪資及津貼
。
(四)負擔協定計畫人員於聖克里斯多福服務期間之醫療及保險
費用。
(五)負責提供並運送 ICT 中心所需之電腦及周邊軟硬體資訊
設備。
二、聖克里斯多福政府
(一)提供 ICT 中心建築物及基礎設施(如水電、通訊設備)
,並負責該建物及基礎設施之維修。
(二)負責提供 ICT 中心所需安全維護警力及資源,並應採取
一切可能措施確保協定計畫人員於執行工作期間之人身安
全。
(三)負擔 ICT 中心營運所需行政費用(如水電、通訊費用)
。
(四)提供協定計畫人員備有水電、通訊及基本家具設施之住宿
房舍,惟由其自付住所之水電及通訊費用。
(五)核發協定計畫人員適當之身分證明,以利工作執行。
(六)提供協定計畫人員緊急醫療及急救。
(七)提供計畫執行必要之人力物力支援。
第七條 豁免
聖克里斯多福政府應就本協定所有計畫之執行,給予下列優惠待
遇:
一、計畫執行所需而輸入聖克里斯多福之設備、材料及補給品豁
免其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
二、協定計畫人員出入境及服務期間內之居留,均予以便利,其
首次抵達聖克里斯多福後六個月內所輸入聖克里斯多福供個
人使用之私人及家庭用品,豁免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
三、協定計畫人員個人使用之一部車輛,豁免其關稅、稅捐及其
他規費。倘協定計畫人員將車輛轉讓給其他協定計畫人員,
亦應免除一切稅捐。
四、協定計畫人員於聖克里斯多福服務期間領取源自國外之任何
與計畫工作相關之薪資或津貼,豁免所得稅及其他規費。
五、協定計畫人員及其財產,應享有不低於一般給予在聖克里斯
多福境內執行類似工作之其他國際派遣團人員之特權、豁免
及待遇。
第八條 合作計畫收入之處理
本協定各項計畫之收入為雙方共有,並得納入彼此認可之基金專
戶內控管,由雙方協商訂定管理細則據以執行。各項計畫所得除
用於支援既有計畫外,得彈性用於經雙方同意發展之新計畫。
第九條 保密義務
任一方指派人員參與本協定各項計畫,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其
人員不得揭露與各該計畫相關之資訊。
第十條 資訊使用限制
本協定所推動之所有計畫,其所涉資訊之利用及散播,乃至相關
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行使,應另訂協議規範之。
第十一條 通知
雙方應交換聯絡清單,俾利雙方就本協定之重要事項或資訊進
行聯絡、遞送等事宜。聯絡清單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對方
。
第十二條 效期
本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五年。期滿前一年,雙方
應檢討本協定各項計畫之執行成效,據以決定是否予以延期,
延期須經雙方同意以書面為之。
第十三條 修訂
本協定之增刪或修改,須經雙方同意以書面為之。
第十四條 終止
一、本協定得經任一方以書面通知對方予以終止,惟雙方應嘗
試就達成共同合意之終止日期進行商議,以容許計畫順利
終止及人員之撤回。
二、本協定中所規範之保密義務,不隨本協定之終止或效期屆
滿而失效。
第十五條 其他事項
任何由本協定所生或與本協定相關之爭議,或本協定未盡事宜
,雙方應本誠信原則相互協商解決。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二份,二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96 年 6 月 19 日,即西元 2007 年 6 月 19 日,
訂於巴士地市。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 聖克里斯多福政府代表
駐與聖克里斯多福劉大使振崑 科技部長卡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