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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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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分配在機關學校訓練者,比照委任第
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
,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
津貼
及參加福利
互助。分配在事業機構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
津貼
。現職人
員參加本考試錄取,原經銓定之俸級高於考試取得任用資格之俸級時,訓
練期間,仍准支原敘俸級及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