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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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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儲訓團學生於任官前因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規定退訓者,應賠償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全部費用及待遇。
前項賠償之分期賠償、免予賠償等事項,準用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
津貼
賠償辦法辦理。
第 19 條
儲訓團學生於任官後未服滿第十七條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除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外,準用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
津貼
賠償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