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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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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收支結算申報表由領銜人、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經委任之會計師查核簽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向本會申報。
申報收支結算申報表收件截止時間,以本會辦公時間為準;以郵寄方式提出者,以本會收件日期為準。
賸餘之募集經費,應於申報時繳交本會辦理繳庫。
領銜人、代表人死亡者,其
法定繼承人
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本會於受理申報截止後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彙整列冊,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部分去識別化後刊登政府公報。
刊登政府公報後之申報表不得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