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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九條準用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新增之事業,應於公告施行日起一年內取得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