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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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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教授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 民法、商事法規、土地法、刑法、
民事訴訟
法、刑事訴訟法、強制
執行法或破產法之講義。
前項講義,須依據中華民國法律編述,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五萬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