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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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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海事評議書之送達,應作成送達證明,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差為送達
人,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三。
海事責任評定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
民事訴訟
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