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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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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甄試筆試應考科目為
民事訴訟
法及非訟事件法、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刑
事訴訟法三科。
甄試筆試每科一百分,各科成績占筆試成績比重為
民事訴訟
法及非訟事件
法占百分之三十,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占百分之三十,刑事訴訟法占百分
之四十。
甄試筆試科目有成績為零分者,筆試不予錄取。
甄試筆試錄取,始得參加口試。電腦使用能力得為口試評量項目之一。
甄試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總
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