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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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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因二二八事件所致,得受賠償之範圍如下:
一、
死亡
或失蹤者。
二、受傷或失能者。
三、遭受羈押或徒刑之執行者。
四、財物損失者。
五、健康名譽受損者。
六、其餘未規定事項,授權紀念基金會訂定之。
對於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並得請求協助其復原;其復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13 條
本條例所稱受難者家屬,係指已
死亡
或失蹤之受難者,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