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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單位預算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對於預
算所列屬於經常性之支出,除統籌項目於支用時逐案核撥外,應分期按月
分配;屬於資本性之支出,應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緩急核實分配。
各單位預算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收支併列者,其歲出
算之執行,應視歲入實收情形,嚴加控制;如歲入發生短收情事,應相對
核減歲出
附屬單位預算應行編入總預算之歲入、歲出數額,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
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並執行之。
各機關歲出預算之流用,除應依預算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外,流入科目之
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科目之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
額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