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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英外交官領事官等用品相互免稅辦法換文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一 准八月六日貴部長來照,蒙惠賜財政部所訂駐在中國外交官及
領事官等用品免稅辦法印本一份。
二 原辦法業經細心研究,俾資論定該辦法內容所給與之優待,與
英國皇家政府所給與外國外交官領事官者相符至何等程度。
三 此種優待在大不列顛者計有兩種: (甲) 普通優待標準,各外
國均一律享受; (乙) 特殊優待標準,凡各外國同樣給與此項
權利者,均可被給。
四 在普通優待標準內,個人行李免稅之權利,祇及於外國使命之
領袖,彼之權利計分:
(甲) 行李之免驗:
(一) 在初到時
(二) 在嗣後各次到達時,但應呈驗行李護照。
(乙) 凡進口包裹,係該領袖或其眷屬自用物品,一律准其免稅遞
送。
此外各項物品,如辦公傢具、紙張、筆、墨及供給品等件,
其進口係為外國使館領館辦公之用者,普通均准免驗入英國
境內。
五 前項優待,載在普通標準者,按諸八月六日來照所附規程,覺
中國對同類物品之案件所給讓之權利,與此甚為相同,但為避
免誤會起見,本公使極願貴部長證實本公使之所了解。本公使
之所了解,即係凡駐華英國外交使命領袖之本人行李,並各項
進口包裹之屬於該領袖本人或其眷屬者,以及各項物品之為駐
華英國使館及駐華英國各領事館辦公所用者,均將收受同等待
遇,一如英國皇家政府事實上所已作為成例而給予者也。
六 至特殊優待標準,為英國皇家政府所預備實行各外國者,以各
該外國亦相互有此辦法為條件,其細目如左:
(甲) 各外國使館之參事,祕書,隨員暨總領事,正式領事於其初
到時,免驗其行李。
(乙) 凡進口包裹,係外國使館之參事,及祕書,隨員自用物品,
或眷屬所用者,均准免稅遞送。
七 查貴部長八月六日來照所附章程,中國政府似已給予前述兩項
特殊標準中之「甲」項,現英國政府祇須收到中國政府保證相
互優待之證書後,更願以最廣意義的解釋,將正式副領事包含
在此項範圍以內。
八 但中國章程,似未載明免稅遞送各進口包裹之為各國使館參事
、祕書、隨員自用物品,或其家屬所用物品,本公使為此謹問
國民政府,是否有意根據相互原則給讓前項權利;關於此節,
本公使已被英國皇家政府委任,有權讓與第六條所載特殊標準
之完全利益於列明該條內之中國官吏,並聲明一俟收到中國政
府保證書,保證嗣後在華英國同級官吏亦將收受同樣優待,英
國是項讓與,即可剋日發生效力。
九 關於應採之手續一事,本公使閱悉貴部長八月六日來照所附章
程內載,凡外交官領事官之官用或自用品物品,在核准免稅之
前,應開具詳細清單等語,然事實上是項需要條件,頗難辦到
,當各官員初到預先請求海關給以便利之時,尤覺困難。本公
使為此奉命特請貴部長注意大不列顛對於外國外交官領事官初
到任時所帶行李暨其進口物品之屬於各使館及領事館官用者,
當其豁免關稅時,採取之手續。
一○ 查關於准許此種行李及此種物品過關免稅,本國所採手續,
祇須由本國外部得一該管使命領袖 (即公使) 簽名之字據,
說明箱包件數,並不須開列所載物品之細目。
一一 本公使茲謹詢問國民政府能否在中國對大不列顛採用同樣手
續,俾得在本事上,充分推行此項相互之原則。

殷格蘭代簽

西曆一千九百三十四年四月八日
(二)王部長覆英公使藍普森照會
一 關於駐華英國外交官領事官及駐在大不列顛中國外交官領事官
特權免稅事,本部長准貴公使十九年四月八日來照,業經收閱

二 國民政府對於本事件,頗願將相互原則推行至有充分效率。
三 本部長茲證實貴公使之所了解,凡駐華英國外交使命領袖本人
行李並各項進口包裹,係其自用或眷屬所用物品,以及各項物
品之為駐華英國使館,及駐華英國各領館辦公所用者,均將收
受同等待遇,一如英國皇家政府事實上遇同樣案件所已作為成
例而給予者。
四 國民政府甚願趁此機會,為所轄本國駐在大不列顛各外交官領
事官依照英國相互標準,獲取增多之特權,故本部長擬即以渠
等將來可照此項標準享受完全優待為條件,深表贊同。貴公使
之所提議,即謂嗣後大英國駐華外交使命之參事、祕書、隨員
以及大英國駐華之總領事、領事暨正式副領事、關於渠等之行
李,及其進口包裹為其所自用或家屬所用之物品者,均將收受
同樣待遇,毫不差於駐在大不列顛之中國同等級官吏所被給之
優待。
五 關於大英國外交官領事官初到時之本人行李,與夫各項物品之
屬於駐華英國使館英國領館官用者,免稅待遇,應採取何種手
續一問題,國民政府茲聲明祇須同樣辦法,亦施行於大不列顛
,本政府甚願贊同貴公使之主張,即謂關於是項行李與是項物
品,祇須由本政府外交部得一大英國外交使命領袖 (即大英國
公使) 簽名之字樣,說明箱包件數,並無須開列所載物品細目
,即可准其免稅通過海關。

中華民國十九年四月八日
王正廷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