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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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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依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
機關組織
及員額精簡
計畫」訂定之所屬事業組織及員額精簡計畫,及行政院八十三年七月二十
七日台八十三人政力字第二五三六四號函規定,確實精簡員額,於八十四
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前,擬具年度預算員額需求表及概算表,函報主管機關
,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各事業主管機關應從嚴審核
,提述審核意見,於八十四年十月四日前彙送所屬事業年度預算員額需求
總表,連同各事業之概算表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各國營事業機關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應依
行政院臺八十三人政考字第三六八四七號函頒「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
習要點」及行政院臺八十四外字第一六一三二號函修正「公教人員申請出
國案件審要點」之規定,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前擬具計畫及旅費預算
(格式如附表三) ,報請主管機關加具審核意見,於八十四年十月四日以
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秘書處及人事行政局。
第二項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已於編製預算前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應
於預算書內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