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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輸入:將其他國家之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
二、輸出:將我國之廢棄物報關或通關出口至其他國家之行為。
三、過境: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通商口岸(以下簡稱口岸)時貨品不起岸,由原運輸工具載運離境之行為。
四、轉口: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口岸時貨品需起岸,並於原口岸轉換運輸工具載運離境之行為。
五、有害廢棄物:指有害事業廢棄物、巴塞爾公約列管之有害性一般廢棄物及經其他輸出國、接受國或過境國之國內立法認定為有害之廢棄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7 條
從事學術或技術研究、研發而有輸入或輸出事業廢棄物樣品必要者,得由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設備商、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以專案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輸入申請,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
二、有害廢棄物應檢附輸出國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該有害廢棄物輸出之文件或輸出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學術團體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
四、廢棄物來源及確認其性質之說明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出具廢棄物檢測報告。
五、由輸出國至本國之運輸流程。
六、國內機構處理方式說明。
七、廢棄物專案輸入計畫:
(一)研究、研發之目的。
(二)需專案申請之特別理由。
(三)研究、研發方式說明。
(四)研究、研發後廢棄物及衍生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方式及流向。
(五)雙方合作契約文件。
八、切結書(附件一)。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第一項之輸出申請,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
二、有害廢棄物應檢附接受國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該廢棄物輸入之同意文件或輸入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
三、接受者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
四、廢棄物來源及確認其性質之說明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出具廢棄物檢測報告。
五、由本國至接受國之運輸流程。
六、接受國機構處理方式說明。
七、廢棄物專案輸出計畫:
(一)研究、研發之目的。
(二)需專案申請之特別理由。
(三)研究、研發方式說明。
(四)研究、研發後廢棄物及衍生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方式及流向。
八、切結書(附件一)。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