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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廣播電臺董監事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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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
文化
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
文化
部指派之代表五人。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第 3 條
本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
文化
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
文化
部指派之代表一人。
二、具律師、會計師專業背景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