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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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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合理利用國家礦產,並兼顧經濟、環境及
文化
永續發展,保障人民權利,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 8 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基於傳統
文化
、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而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
前項採取礦物之地點、面積、數量、礦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