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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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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文化
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依各階段教育法律設立之公、私立學校。
二、學生:指在前款學校接受正規教育之在學學生。
三、藝文展演:指
文化
藝術與具創意之展覽、表演、映演及相關教育性推廣活動。
第 3 條
文化
創意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一、提供學生免費或優惠價格觀賞藝文展演。
二、配合學校之藝術及人文學習領域課程,與學校合作,辦理駐校或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進行藝文展演。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家政策、財政狀況或偏遠、資源不足等因素,另定前項各款補助之優先順序。
第 4 條
文化
創意事業申請補助,應檢具事業立案證明、活動計畫書、預算明細表、從事
文化
創意產業之證明、創作者等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第 8 條
文化
創意事業提供藝文展演者,應檢附從事
文化
創意產業之證明、創作者資料、活動計畫書或創作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藝文體驗券之適用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核准字號及相關基本資料登記造冊,並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