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疏濬水道,係指疏濬可通航之河道或疏濬專供排水之水道。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前條所稱受益範圍依左列之規定:
一、沿道路之境界線或法令指定退縮之建築線或道路之端線為受益線。
二、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其受益範圍,在路寬四十公尺以下者,為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該道路寬度五倍以內所包括之地區,其路寬在四十公尺以上者,仍以路寬四十公尺之標準計算其受益地區。
三、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其受益範圍為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四十公尺以內所包括之地區。
四、在市區道路之終始端,其受益範圍,為以道路中心線與端線之交點為圓心,並以圓心至各受益等級區邊線之垂直長度為半徑所作之半圓地區(詳附圖)。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受益地區稱為受益面,如遇有與道路平行或偏斜之河川、大排水明溝、鐵路、高速公路等特殊地形,其受益面至各該河川等之邊線為止,超越部分及法令指定退縮部分之受益面不予計徵,不予計徵之工程受益費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
市區道路屬同一規劃系統之各路段工程,其工程受益費得合併徵收。但因路線過長時,得依左列情況分段計徵工程受益費:
一、依工程施工標準之不同(如新築、拓寬、翻修等)之分界為分段線。
二、依道路寬度不同為分段線。
三、依河川、大排水明溝、鐵路、橋樑、高速公路等為分段線。
四、依地價有顯著差異之分界線為分段線。
溝渠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排水區域、面積及管線長度。
二、工程標準。
三、工程期限。
四、工程概算。
五、工程圖說。
六、工程排水效益。
七、其他。
溝渠工程之受益範圍,以該溝渠工程規劃之排水區域為範圍,向區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
依工程規劃其同一排水區域內之溝渠分期施工時,應訂定整體計畫配合工程之實施,分期徵收工程受益費。
疏濬水道工程以航運為主要目的者,其工程受益費向船舶徵收;以排水為主要目的者,向該水道計畫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
前項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準用第七章堤防工程有關之規定辦理;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徵收標準由地方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