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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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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材料之採購除經政府核定價格配售者得逕行採購外,均應按其採購金額及
市場情形,依左列方式擇一辦理之。
一、
招標
。
二、比價。
三、議價。
四、牌價收購。
五、零星收購。
第 18 條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
招標
、比價議價案件,應根據可靠資料,事先密
定底價,於開標、比價、議價時,應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審計機關
派員監視,事後將合約或類似文件之副本,送審計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