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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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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核發、補(換)發營造業登記證書或申請核發、補發
承攬工程手冊
者,應繳納證照費,每案新臺幣一千元。
第 7 條
營造業申請審核承攬工程契約或
承攬工程手冊
於工程竣工後申請註記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承攬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四百元。
二、承攬金額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七千五百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六百元。
三、承攬金額新臺幣七千五百萬以上者,每案新臺幣八百元。
營造業申請停業註記者,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二百元。
第 8 條
申請變更
承攬工程手冊
記載事項者,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二百元。
第 11 條
申請續發
承攬工程手冊
者,應繳納工本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