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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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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保護帶時,應實施測量、埋設明顯界樁或植界木,並檢具下列資料,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設置依據。
二、設置目的。
三、保護帶範圍(包括位置圖及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及面積。
四、前款各宗土地之地號、面積、
所有權人
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事項。
五、實施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