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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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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準,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或車輛、船舶之等級,擬定徵收費率。
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
所有權人
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放領之公地,向其承領人徵收。
所有權人
或典權人未自行使用之不動產,經催徵而不繳納者,得責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
第 9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
所有權人
及土地改良物
所有權人
分擔;其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之各級政府定之。
前項土地改良物在未繳清全部受益費以前,如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予以拆除,由土地
所有權人
負責繳納未到期之部分;如係於租賃期間內拆除或改建,由改建人負責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