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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重劃前土地位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者,其土地分配位置由重劃主管機
關視土地分配情形按下列原則調整之:
一、應選擇都市使用分區相同及原臨道路寬度相當之街廓調配之,如無相
當之街廓或相當之街廓已無調配空間者,得調配於條件較接近之街廓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有數筆土地者,得調整集
中分配之,免受逐宗分配之限制。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全部土地如因扣除提供安置受災戶所需用地
,致應分配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重劃主管機關
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亦得視土地
分配情形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配給土地。
重劃前土地位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者,其土地分配位置由重劃主管機
關視土地分配情形依下列原則調整之:
一、應選擇原臨道路寬度相當之街廓調配之,若無相當之街廓或相當之街
廓已無調配空間者,得調配於條件較接近之街廓。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有數筆土地者,為避免畸
零不利整體開發,可調整集中分配之,免受逐宗分配之限制。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全部土地如因扣除提供安置受災戶所需用地
,致應分配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重劃主管機關
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亦得視土地
分配情形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配給土地。
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於擬訂區段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核准
前,應分別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計
算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可領回抵價地總面積及提供安置受災戶土地後實際領
回抵價地總面積,報請上級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核准後,作為分配土地及計
算短配土地面積之依據。
前項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之計算公式如附件一。
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補償原土地所有權人不足應配土地地
價,應納入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