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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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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證人確認請求人身分之方式如下:
一、請求人為自然人者,應核對請求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
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原本。
二、請求人為法人者,應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並取得下列資料
:
(一)設立或註冊證明。
(二)章程。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三、請求人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者之受託人者,應瞭解其性質及
控制權結構,並取得下列資料:
(一)登記或註冊證明。但依法無需辦理登記或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之文件。
(三)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
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得證明
所有權人
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