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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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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我國應本於互惠原則,依適用之租稅協定及依租稅協定商訂之文書規定,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其未規定者,依本法、
所得稅法
、本辦法、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及其他法令有關之規定辦理。
我國主管機關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應透過個案請求、自發提供、自動交換或其他主管機關約定之交換方式,取得或提供稅務用途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