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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積極利益:因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財產上收入增加利益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
二、消極利益:因違反本法義務應支出而未支出或節省費用減少支出之所得利益,包括規避、延遲或減少支出獲有之利益。
三、受有利益人:因違反本法義務受有所得利益之行為人或他人。
四、營業收入:受有利益人於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依所得稅法申報之營業收入。
五、營業淨利: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管理及事務費用之獲利。
六、營業淨利率:以受有利益人之營業淨利為分子,營業收入為分母計算所得之數值。但無法或難以取得營業淨利之金額時,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完整者,得適用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之各業所得額標準;未能於限期內提供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不完整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所屬行業淨利率。該年度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尚未公告時,以前一年度為準。
七、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所得利益計算期間,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污染物質之排洩量、海洋棄置量或海上焚化量總和。
八、總排洩或處理數量: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污染物質之排洩量、海洋棄置量或海上焚化量總和。
前條第一款資本投資支出成本之計算,得以設備(施)總成本按財政部依所得稅法所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折舊或設備(施)設計使用年限攤提。
前條第二款一次性支出成本之計算,以相關支出總成本計算。
違反本法義務行為人已改善、補正其應支出者,前二項消極利益之計算,僅計算其因遲延支出所獲利息之所得利益。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排洩或處理數量有關者,得以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經常性支出成本(元)=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x單位排洩或處理數量處理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
前項單位排洩或處理數量處理成本,指處理每單位排洩或處理數量所應支出之電力、用水量、燃料、藥品及材料使用或廢棄物處理等之費用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指每年應支出之設備更新或改善、人事、檢測申報、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操作維護等之費用成本。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排洩或處理數量無關者,依其違反本法義務行為相關事證,推估人事費、電費、水費、差旅費、監(檢)測、記錄、申報、藥品及材料使用費等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支出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