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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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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除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就下列方式選擇為之:
一、按用水量計算徵收:自來水供水區接管使用自來水者,應就自來水實際每單位用水量計算徵收之。
二、按戶定額計算徵收: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者,應就戶政機關之
戶籍
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之。
三、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以專用垃圾袋計量隨袋徵收(以下簡稱隨袋徵收)。
家戶以外之非事業交付執行機關清除處理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