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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附檔:
附件工業同業公會章程範例.PDF
附件工業同業公會章程範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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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工業同業公會對所屬工廠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載明會員名稱,負責人姓名,入會日期、工廠地址及發給日期;對會員所派之代表,應發給會員代表證,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事業單位及擔任職務、
戶籍
地址、通訊地址、身分證字號,並粘貼二寸半身脫帽照片。
第 22 條
工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日內,由各該公會將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及總幹事之姓名、年齡、姓別、所屬工廠名稱、所任職務、
戶籍
地址及通訊地址等造具職員簡歷冊四份,以二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各一份分別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上級團體存查,並由主管機關以一份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