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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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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安置輔導處所執行安置輔導計畫時,就涉及司法、教育、衛生、社政、勞政、警政、
戶政
或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事項,得主動或請求少年法院、主管機關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第 75 條
少年矯正機關於少年出校或出所時,應立即通報少年戶籍所在地
戶政
機關,
戶政
機關應註銷少年收容特殊註記。
少年法院當庭將收容中少年責付時,應即通知少年矯正機關進行前項之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