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憲法法庭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憲法法庭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附檔:
附件.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應事先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律師已取得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使用者帳戶及密碼者,得經由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登入司法院服務平台。
下列情形,由
憲法法庭
主動提供使用者帳號與密碼: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者(即專家諮詢意見書)。
二、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者(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
第 5 條
送方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書狀,於完成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與紙本書狀提出於
憲法法庭
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
一、不屬附件所列之送方。
二、傳送不屬附件所列之書狀種類。
第 6 條
送方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
憲法法庭
裁判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於
憲法法庭
指定提出紙本複本份數時,應依
憲法法庭
之指定提出之。
法庭之友委任之代理人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法庭之友意見書,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10 條
依
憲法法庭
審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為訴訟文書送達者,於訴訟文書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發生送達之效力,並應由司法院服務平台以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
前項情形,送達證書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紀錄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