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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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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工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代表不得少於本會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任一
性別
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部部長依第一項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